2017年4月19日,一则基金分红公告让小编打起算盘:如果企业税前利润为500万元,可通过分红避税41.37万元!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诺德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571002
本次分红方案:7.2元/10份基金份额
(分红率约33%)
权益登记日 :2017年4月21日
除息日:2017年4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7年4月24日
注:本文所提及基金仅用于简单举例,不构成任何操作建议。
避税原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避税技巧
以文章开头所述基金为例,假设某企业税前利润500万元,预计通过500万元现金购买基金避税。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 、申购基金
2017年4月18日,申购基金500万元
基金净值:2.1551元
申购份额:232万份
申购费用:1000元
注:申购金额500万元(含)以上费用1000元。
2、基金分红
2017年4月21日,基金分红
基金份额:232万份
每基金份额分红金额:0.72元
基金分红:232万份*0.72=167.04万元
3、赎回基金
2017年4月21日,赎回基金
基金净值:1.4352元
赎回份额:232万份
赎回金额:1.4352元*232万份=332.97万元
赎回费用:332.97万元*0.05%=1.66万元
注:持有基金份额小于1年的赎回费率为0.5%。
4、合理避税
本应纳税:500万元*25%=125万元
账面亏损:500万元(申购金额)-332.97万元(赎回金额)-0.1万元(申购费)-1.66万元(赎回费)=165.27元
实际纳税:(500-165.27)万元*25%=83.68万元
避税金额:125-82.8=41.37万元
此处有疑问
● 为什么举例选择的申购日期是4月18日,而非权益登记日的前一天4月20日?
有些地方的地税局对基金分红公告以后才进行申购的情况,不予认定分红收益享受免税政策,建议至少在分红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申购。
● 为什么举例选择的赎回日期是4月21日,4月21日不是权益登记及除息日吗?当天赎回能享有分红?
一般而言,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分红权益,但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分红权益,具体以分红公告为准。由于本文举例申购基金的主要目的是避税,尽早赎回可降低净值波动风险。
● 万一申购日与赎回日期间基金净值出现亏损,避税还有意义吗?
如果实际亏损大于避税金额,自然得不偿失,这也是利用基金分红避税面临的最大风险。本文所举例子中,申购日基金累计净值2.1551,赎回日基金累计净值2.1552,实际没有亏损,因而可达到避税目的。尽管从实际的净值表现可判断基金仓位较低或是持仓股整体波动极小,但实际上,除非基金公司提前透露具体情况,根本无从准确预判净值走势。
因此,为了规避基金在短期内出现较大亏损,一般选择货币或债券型基金作为避税工具。
● 利用基金分红避税,基金公司有何收益?
基金公司可获得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销售服务等费用。更重要的是,基金公司年度规模排名看的是12月31日的时点数,旗下基金年末分红并引导有避税需求的企业申购基金,可使基金公司在短期内扩大规模,有利于排名。
需要注意的风险
1、从避税的角度看,最佳选择是分红比例高,且申购到赎回期间累计净值增长(至少不亏损)的基金。然而,一般高比例分红基金大多是股票型基金,需承担短期内二级市场的波动导致基金投资亏损金额大于避税金额的风险。(当然,不排除基金公司与企业达成协议,提前透露高分红信息,并使基金仓位降至能有效抵御二级市场波动的影响)。
总体而言,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净值波动相对较小的货币和债券型基金是首选,但由于这两类基金的分红比例通常不到5%,因此,对于税前利润本来就不高的企业来说意义不大。
以银华基金旗下的货币基金银华日利为例:
银华日利于2016年12月26日公告分红,权益登记日为12月29日,除息日为12月30日。假设某企业2016年税前利润5000万元,于12月28日申购银华明日利10亿元(当日基金净值:102.614,累计净值113.377元),并于2017年1月3日赎回(当日基金净值:100.11;累计净值113.413元),无申购赎回费,按上述方法计算可避税609.57万元。
同理,如果企业账上有1亿元现金,则避税总额为60.96万元;如果只有1000万元现金,则避税总额仅为6.09万元。
2、利用基金分红进行避税对企业的信息获取能力、操作能力和市场风险把控能力要求较高。
一般而言,基金公司从分红公告日到权益登记日一般不超过五天,时间较短,企业需要在短期内寻找合适的投资标的。同时,有些税局对基金分红公告以后才进行的申购不予认定分红收益享受免税政策,这就意味着保险起见,企业至少要在基金分红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申购。显然,企业需要提前打探到基金分红的信息。
同时,企业需要有一笔闲置且金额较大的资金应对基金申购,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3、据了解,有基层税局已留意到此种避税方式并将情况反馈至总局,总局并不鼓励这种方式,但暂未制定相关的应对政策。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买入价有过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各地税局在确定基金申购价格的时候是否会参考此项规定,这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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